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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最高判15年 信披造假罚无上限”

来源:青年创业帮作者:简万贵更新时间:2021-04-09 13:39:08阅读:

本篇文章2958字,读完约7分钟

刑法修正案(十一) (以下简称《修正案》)近日正式审议,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京报记者观察到,修正案对发行欺诈、披露虚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说明文件,大大加大了操纵市场等4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加强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重要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巩固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欺诈发行最高判15年 信披造假罚无上限”

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开始正式实施,明年3月1日以后,证券法将与刑法共同发挥作用,切实提高证券违法价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的基础。

重大的变化是什么?

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编纂将大大加大处罚力度

此次刑法修订针对诈骗发行、新闻披露虚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说明书文件、操纵市场等4种证券期货犯罪进行。

其中,修正案大幅提高了诈骗发行和新闻披露假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期上限和罚款金额。 关于诈骗的发放,修正案将刑期上限从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对个人的罚款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款是非法募集资金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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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闻发布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负责人的刑期上限从3年提高到10年,罚款金额从2万元改为20万元,取消了20万元的上限限制。 除此之外,修正案加强信众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决定实施信众违法行为的,依照前述相关责任人的规定予以处罚。 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单位,实行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双重惩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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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参考新证券法的规定,对比市场上出现的新操作情况,修正案进一步确定了对“车篷骗交易操作”、“蛊惑交易操作”、“抢帽子操作”等新操作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订案迄今为止,“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购买、出售证券、期货合约,取消申报”、“利用虚假或不明确的重大新闻,引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

专家的观点

注册制和新证券法对推进可靠性的要求更高

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委员付立春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需要加大对证券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资本市场30年来发展迅速,许多因素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交易规模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市场。 但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实际快速发展速度,这形成了违法行为的价格和收益之间的严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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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立春表示,资本市场进入了更高更快的发展阶段,法律体系也必须合作,证券法已经更新,但对于重大违法行为还需要其他法律合作,刑法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随着注册制和新证券法的推行,对诚信、新闻披露真实性的要求被提到了更高的层次,因此在这方面提高违法价格也变得非常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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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严刑峻法是保障a股市场长期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也是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法律保障。 未来a股市场必须依靠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全保护和护卫。 a股市场也更加成熟,有投资潜力,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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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财务上的虚假吗?

自去年以来,22家企业被拟定了未来的行政处罚+刑事惩戒

财务造假严重挑战新闻公开制度的严肃性,是证券市场的“恶性肿瘤”,一直是监管部门严重打击的对象。 根据今年4月证监会公布的数据,2019年以来,证监会立案调查了22家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对18起典型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6起财务造假嫌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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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迄今为止由于法律限制,证监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伪造信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额度最高为60万元,与许多重大事件的伪造金额极不一致,长期以来提高违法价格的呼声很高。

康美药业造假案中,年-年,康美药业累计增收300亿元,虚增利润40亿元,造假金额震撼市场。 最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罚款60万元,对21名负责人罚款90万至10万元。

另外,在“扇贝出逃再跑”的獐子岛财务造假案中,年报中,獐子岛通过虚减营业价格、虚减营业外支出的方法增加利润1.3亿元。 年度报告将利润减少2亿8千万元。 今年6月中旬,证监会依法对獐子岛新闻公开违法违规事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獐子岛企业同样处以60万元罚款,对15名负责人罚款3万至30万元。 今年9月,证监会将獐子岛及相关人员因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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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审议通过的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新闻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严重遗漏的行为,最高罚款金额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对诈骗发行行为,集资未发行证券罚款200万元-2000万元,发行证券罚款10%-1倍。

“欺诈发行最高判15年 信披造假罚无上限”

此次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大了证券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与新证券法共同构建了行政处罚、刑事惩戒结合的责任体系。

专家的观点

发行诈骗和伪造信件个人罚款没有天花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刑法修正案对于诈骗的发放和伪造的个人罚款金额,实际上已经没有天花板了。 这是一个“吓破胆”违法犯罪分子的信号。 另外,修正案还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质控制者等“关键少数”的追究,重点是惩罚上市公司背后的控股股东和实质控制者,以免投资者被上市公司惩罚而受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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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表示,违法价格不限于行政处罚,违法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承担民事责任、信用责任和刑事责任。 除行政责任外,新证券法还激活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了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是对民事责任、信用责任的完整性。 行政、民事、刑事、信用四项法律责任在多种具体情况下适用,并行不悖。 只有这样,才能逐一发挥法律的补偿、奖励、制裁、警告、教育、慰藉、诱惑、保护、规范等9个社会功能。

“欺诈发行最高判15年 信披造假罚无上限”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刑法修正案将大幅提高财务造假和财务诈骗的违法价格,这将大大震撼不法分子,打击通过财务造假或利润操纵控制股价的行为,是对诈骗发行更为严厉的打击。

刑法修正案的首要变化(部分)

大幅提高违法违规价格

欺诈发行

●修正案将刑期上限从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

●将对个人的罚款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变更为“并行罚款”,取消上限的5%限制

●对公司的罚款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到20%-1倍

剑指信有“老大难”的问题

报道弄清楚了虚假

●修正案将相关负责人的刑期上限从3年提高到10年

●将罚款金额从2万元-20万元变更为“并行罚款”,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修正案加强信众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示实施信众违法行为的,依照前述相关责任人的规定予以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单位,实行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双重惩罚制”

增加三个类别来操作市场行为

●参考新证券法的规定,对比市场上出现的新操作情况,修正案进一步确定了对“车篷骗交易操作”、“蛊惑交易操作”、“抢帽子操作”等新操作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巩固中介机构“看门人”的作用

●修正案确定推荐人为提供虚假说明文件罪和发行说明文件的严重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说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确定适用更高阶段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徒刑(记者顾志娟)。

标题:“欺诈发行最高判15年 信披造假罚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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