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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来源:青年创业帮作者:简万贵更新时间:2020-09-27 03:56: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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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的意见》,表示要加快互联网领域打击侵权假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根据该意见,有必要将重点放在社会反映集中、涉及健康和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上,如农业材料、食品和药品、化妆品、医疗设备、电气和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装饰材料、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儿童产品、服装、鞋帽等,并组织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督和执法。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意见指出,打击侵权和假冒应纳入邮政行业的正常监管范围,应敦促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依法处置互联网上的侵权、假冒和有害信息。

此外,要加强对销售假冒驰名商标和涉外商标的查处,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起一场打击网络侵权和盗版的专项行动。

加强对互联网(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画、软件、含有版权的标准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互联网上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意见还指出,要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扩大重点版权监管范围,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app)、网络云存储空室、微博等新的通信方式纳入版权监管。

据了解,分析人士认为,国务院加大打击网络侵权和假冒行为的力度,将对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阿里巴巴股价周五下跌2.07%。

以下是公告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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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7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强大推动力,在推动大众创业和创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上升趋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新经济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公开、规范、诚信、安全的网上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全面推进法治为导向,以监管体制改革创新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境执法合作,提高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高发,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2)基本原则。

依法监督。加快互联网领域反侵权打假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依规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管,营造法治市场环境。

技术支持。积极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上交易监管中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发现、收集、识别和挖掘网上侵权假冒犯罪线索的能力。

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打击侵权假冒综合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宣传、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

区域联系。推进线上线下综合监管,加强跨地区、跨境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侵权假冒犯罪线索追踪和联合行动,根除侵权假冒犯罪链条。

社会共同治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落实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和分析,构建多方参与打击侵权假冒的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三年左右,将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初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监管技术手段更加先进,合作机制更加完善,网上交易秩序逐步规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第二,突出监管重点

(4)打击在互联网上销售假冒商品。重点抓好农业物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工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装饰材料、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等社会集中、涉及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组织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督执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在生产加工环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改进行动,加强风险监控,净化生产源头;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在流通和销售方面,加强网上销售产品的抽查,完善网上交易的网上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纳入邮政行业正常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依法处置互联网上的侵权、假冒和有害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邮政局负责职责分工)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5)打击互联网侵权和盗版。着力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犯罪。加大对销售假冒驰名商标和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起一场打击网络侵权和盗版的专项行动。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加强对互联网(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画、软件、含有版权的标准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互联网上非法转载等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扩大重点版权监管范围,将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app)、网络云存储空室、微博等新的通信方式纳入版权监管。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和专利执法权保护,推进网上商业方法领域的发明专利保护。

对邮件和快递渠道进行专项执法,重点打击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如蚂蚁在进出口环节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互联网信息办、邮政局负责职责分工)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六)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加强域名本地化、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精细化管理和网站备案管理,推广实名制网络系统,推广电子标签使用,实现侵权假冒的在线发现、溯源和属地调查,全程跟踪犯罪分子的地址、ip地址和银行账户,提高执法准确性。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利用新信息技术进行市场监管的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络办、邮政局负责职责分工)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第三,落实公司责任

(7)落实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引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资质审查,建立健全网上交易、广告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网络运营商的信用评级,制止通过虚假交易提升商户声誉的行为,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侵权假冒商品信息的检查和清理,保存交易记录和日志。 履行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等职责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进行反向追踪。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指导和督促自营电子商务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控制商品进入和销售,严格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职责分工)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8)履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职责。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的职责)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9)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的责任。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邮政、快递等企业实行实名制配送,完善检查和安全检查制度,拒绝接收、储存、运输、配送和配送侵权假冒商品,为执法部门检查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支持。指导和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和假冒商品信息。为商品竞价排名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应该提醒消费者,搜索结果来自竞价排名,以避免误导消费者。(中央综合管理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政局负责职责分工)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第四,加强执法合作

(10)完善部门间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合作,完善执法司法部门线索通报、案件咨询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移送涉嫌刑事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充分利用集群活动模式,摧毁犯罪网络和产业链。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线索、协助查证的作用。探索建立资本流动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侵权和假冒犯罪线索追踪营运基金账户,控制非法资金。(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Xi)改进区域间执法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调查机制,实现案件线索和执法信息在区域间的流通。鼓励地理相邻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推进案件线索和信息共享,开展区域执法联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地区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分工负责)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12)完善跨境执法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境内外执法部门合作,建立网上追踪、跨境协作和侵权假冒犯罪联合侦查工作机制,围绕重大涉外案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五、改善长期机制

(十三)加快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根据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的特点和趋势,找出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电子商务立法,明确网上商品交易规范、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和监督执法依据。推动澄清各种电子交易凭证、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的法律效力,完善电子证据规范。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运营商侵权假冒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制定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的统一规范,建立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和产品质量保证责任机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和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办法。

针对利用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制造和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现象,研究相关监管和防范措施。(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中央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互联网信息办和高院负责职责分工)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十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和中国信用网等政府网站,加强侵权、假冒和刑事案件的信息披露。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人口、法人、商标、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及相关信息在其他领域的交流和共享,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估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加快企业标准自报披露和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地方试点,加强企业标准信息披露服务。组织各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全面开展承诺企业执法检查,并公布执法检查结果。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公约、企业诚信守法评级评估,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公布不可信任企业的黑名单。(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络办负责分工。)推进网络身份证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完善网上商店实名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工负责)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十五)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加强执法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投诉举报和违法案件信息通报机制。

加强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完善宣传采访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和违法犯罪。

(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各自的职责)指导地方政府帮助生产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扩大品牌影响力,促进精品网上销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十六)加强公众舆论和社会监督。

借助各种媒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揭露侵权假冒行为,及时发布网上购物消费警示,震慑犯罪,增强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的意识。畅通互联网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和权利人积极举报侵权、假冒和违法犯罪投诉。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积极利用国际多边和双边场合,宣传和展示中国在互联网领域打击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成效,增进信任,消除疑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宣部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中国贸促会负责职责分工)

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标题:国务院:将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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