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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支付信用新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文)

来源:青年创业帮作者:简万贵更新时间:2021-02-14 20:02:43阅读:

本篇文章4315字,读完约11分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信用新闻管理,改善支付信用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银领域金融机构建立支付信用新闻查询系统,收集、整理和保留支付信用新闻,依照本法规定为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体”)提供查询服务。 支付信用新闻查询系统是公司和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的子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该系统的运行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支付信用新闻的收集、查询、录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本法所称支付信用新闻是公司和个人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违法和违规记录,包括以下消息。

(一)伪造变现票据新闻。 当事人伪造票据、伪造、修改票据签名等一些事项记载从事欺诈的违法记录。

(二)支票信用新闻。 付款人开具空头支票,或开具与其预约签名不一致的支票,或与开户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支付支票上的密码,以支付密码错误的违规记录。

(三)商业承兑汇票信用新闻。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付款人账户余额未支付,意味着没有依法发行比较有效的拒付说明违规记录。

(四)银行结算账户信用新闻。 指存款人违反规定开设和采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记录。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信用新闻。

第二章提交报纸

第五条支付信用新闻由各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通过接口方法或在线登记方法提交。

接口方法是指,提交机构根据规定接口基准生成支付信用新闻,经由互联网传输或磁介质文件提交给支付信用新闻查询系统

在线输入方法是申请机构在支付信用新闻查询系统的顾客侧按每个笔录或模板统一导入支付信用新闻。

第六条变现票据伪造新闻由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决书通过在线输入方法提交。

第七条支票信用新闻由开票人开户银行在新闻发生后两个职工日内通过纸质文件提交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分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在收到新闻后一个职工日内通过网上输入方法提交。

第八条商业承兑票据信用新闻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在新闻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纸质文件提交给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分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在收到新闻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输入方法提交。

第九条银行结算账户信用新闻由人民银行分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在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录入方法提交。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支付信用新闻的种类和提交方法,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分行对公司和个人采用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结算账户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结束后,应当在一个职工日内向信用新闻查询系统提交行政处罚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提交机构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数据标准和有关要求,正确、完善、及时提交支付信用消息。

第十三条提交机构发现提交的支付信用新闻有错误时,必须在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正新闻。

第十四条提交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支付信用报纸提交资料,保留期限为三年以上。

第三章违反支付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为了维持支付结算秩序,违反纪律支付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违反支付等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违反付款等级是指根据有关部门的司法裁决或者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体违反付款的严重情况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对最近三年支付违反行为的单位和个体,根据其违反的严重性按降序明确为a、b、c级。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显然是a类。

(一)违反支票次数小于三次;

(二)违反支票累计金额不足50万元;

(三)商业承兑汇票违规次数不到两次;

(四)商业承兑汇票违规累计金额不足50万元。

(五)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次数不到两次;

(六)总违规次数不到四次;

(七)总违反金额不到一百万元。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显然是b类。

(一)支票违规次数大于等于三次小于六次;

(二)违反支票的累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违规次数大于等于两次小于四次

(四)商业承兑汇票的违约累计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

(五)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次数大于等于两次小于四次;

(六)总违规次数大于等于四次小于八次;

(七)总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到200万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明显是c级。

(一)有伪造变现票据的行为;

(二)支票违规次数在六次以上;

(三)违反支票累计金额不低于一百万元;

(四)商业承兑汇票违规次数不低于四次;

(五)商业承兑汇票违规累计金额不低于一百万元。

(六)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次数不低于四次;

(七)总违规次数在八次以上;

(八)总违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显然是a类。

(一)违反支票次数小于三次;

(二)违反支票的累计金额不足十万元;

(三)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次数不到两次;

(四)总违规次数不到四次;

(五)总违反金额不到十万元。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明显是乙级。

(一)支票违规次数大于等于三次小于六次;

(二)违反支票的累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

(三)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次数大于等于两次小于四次;

(四)总违规次数大于等于四次小于八次;

(五)总违规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到20万元。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明显是c级。

(一)有伪造变现票据的行为;

(二)支票违规次数在六次以上;

(三)违反支票累计金额不低于20万元;

(四)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次数在四次以上;

(五)总违规次数在八次以上;

(六)总违反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体且满足多个层次的分类条件的,在最严重的层次明确其分类。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调整违反支付的等级标准,30天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征信中心将违反支付等级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体信用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严重违反支付行为的机构和个体,银领域金融机构有权依法拒绝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章新闻查询

第二十八条机关和个体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和书面等方法查询支付信用消息。

网络查询是注册征信系统查询支付信用新闻。

电话查询是打专用的语音服务电话查询支付信用新闻。

书面咨询是通过向征信中心或经征信中心认可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来支付信用新闻。

第二十九条支付信用新闻的查询复印件包括以下消息。

(一)基本新闻。 指用于识别单位或个人的身份新闻。

(二)支付违规及违法新闻。 包括从查询日到3年前各种违反支付行为的总次数和总额、各违反行为的种类、违反时间和金额。

(三)违反支付等级的。

第三十条查询做出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决的机构支付信用新闻,无需被查询人授权。 向查询尚未进行行政处罚、不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机构支付信用新闻,必须由被查询人授权。

查询个人支付信用新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被查询人授权。

第三十一条支付信用新闻的查询批准,由被查询人发给批准代码。 被查询者必须成为支付信用新闻查询系统的顾客后生成授权代码。

前项所称核准代码是被查询者通过支付信用新闻查询系统在线生成的一组数字,查询者可以阅览被查询者的支付信用新闻。

第三十二条机关和个人可以向征信中心或者得到征信中心授权的机关申请制作支付信用新闻查询系统的顾客。

申请创建您的公司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的注册证明书、经营者身份证和公司授权书。 申请创建您的个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银领域金融机构和征信中心授权机构得到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后,可以查询被查询人的支付信用消息。

第三十四条机关和个人通过征信系统获得的支付信用消息不能用于与授权人约定以外的用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三十五条征信中心及其授权机构不得强行拒绝为公司和个人创建客户,不得强行拒绝公司和个人提出的书面咨询申请。

第五章异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机关和个人认为自己支付信用新闻不正确的,可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十七条征信中心表示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应对处于异议解决期的消息。

第三十八条征信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异议解决规章及有关要求审计和解决异议消息。 如果发现异议新闻发生在系统解决过程中,征信中心必须立即修改。

第三十九条提交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异议解决规章和有关要求审计解决异议新闻,并在收到审计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异议新闻的审计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异议消息确实错误的情况下,提交机构必须在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消息。

第四十条征信中心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出异议申请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新闻,征信中心应当允许提出异议申请的机关和个人关于异议新闻的附注200字以内的声明。 声明不能包括与异议新闻无关的副本。 提出异议申请的机构和个体必须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申请机关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信用新闻支付的安全,防止新闻丢失。

第四十三条申请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篡改、毁损支付信用消息,不得与机关和个人恶意贯通,提供虚假的支付信用消息。

申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应对已知的支付信用新闻保密,非法对外提供、泄露和采用支付信用新闻。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员工应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知道的支付信用新闻的保密。

第四十五条支付信用新闻查询系统的客户必须妥善保管客户名称和登录密码。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出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没有正确、完善、及时提交或者虚构、篡改单位和个人支付信用新闻的。

(二)擅自披露机构和个人相关支付信用新闻的;

(三)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征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损毁、泄露或者采用支付信用新闻的;

(二)恶意贯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虚假支付信用新闻的

(三)违反本法异议解决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信用消息的

(二)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机关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采用支付信用新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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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支付信用新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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