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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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退伍军人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石家庄市退伍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相关政策的申请程序,使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和时效性,促进了政策的落实,使更多的退伍军人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帮助和支持了退伍军人的就业创业。4月29日,召开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共有十条,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1)就业支持政策
一是吸收就业补贴。对新招收的2年内有退役军人的企业,如果与他们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贴1000元用于吸收就业补贴。
第二,就业见习补贴。对接收退役军人2年内参加就业见习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基本生活费的,按每接收1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试用期补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培训后保留率超过50%的培训生单位,培训生补贴标准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2)创业支持政策
首先,创业补贴。退役军人在退役后5年内首次创业(不含在创业园和企业孵化器基地落户的人员),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业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业务项目10000元。
第二,创业培训补贴。当年组织退役军人进行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基地,按照培训后成功创业的人数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创业培训项目由相关创业服务机构开发,经人类社会和金融部门审核后纳入补贴范围。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企业家创业培训基地,根据培训成功的企业家人数(营业执照和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三,小微企业租金补贴。退役军人当年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含已落户商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人员)并进行就业登记,租用经营场所或店铺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租金补贴。
第四,租赁物业的公用事业补贴。对于当年首次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捷、多因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进入项目的合格人员,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物业、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人民社会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执行。
(3)基础支持政策
加强对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4)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县(市、区)人力和社会部门申请相关补贴。经县(市、区)人力和社会部门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无异议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进行审核并申请相应经费。《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项目与《石家庄市就业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重复。如果不能多次享受,将优先考虑当地就业或创业支持基金。
(5)界定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负责核实单位和个人的资格,有效利用信息系统,加强资格审查,避免重复补贴和提取资金的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退役军人的身份和资格。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
(6)绩效评估
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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