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协议中最关键的八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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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者在获得满意的调查结论后,将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最重要的一步是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这是约束投资和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今天,边肖总结了投资协议的主要法律条款,希望能帮助您更清楚地理解股权投资。
一、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规定交易结构。交易结构是指投融资双方达成交易的方式,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接受原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向目标公司提供贷款,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投资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后,还应规定认购或转让股权的价格、数量和比例、投资价款的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付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和责任。
二.先决条件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可能仍有一些未完成的事项或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协议中普遍约定相关方应落实相关事项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可变因素,这是实施投资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及与本次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
2 .目标公司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有必要)的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均知道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无异议,并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 .投资者已完成对目标公司业务、财务和法律的尽职调查,且该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者的其他合理要求;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承诺和保证条款
对于在尽职调查中难以获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从签署投资协议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阻碍交易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投资协议中一般约定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将做出承诺和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一)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执照和许可证;
2、各方签署和履行投资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违反公司章程,不违反目标公司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
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也不得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
4、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不得分配利润或使用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权、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目标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未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目标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变化;
⑤目标公司和原股东已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及时地披露或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无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在投资交付前承担未披露的或有税、负债或其他债务;
⑥投资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投资协议签署时和签署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四.公司治理条款
投资者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达成一致,以规范或限制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分红方式、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禁止横向竞争、限制关联交易、限制关键人物竞争等。例如:
(1)一票否决条款。也就是说,投资者任命一人或多人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在某些情况下,还任命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在诸如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结构的变化等重大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权。,确保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企业投资后的规范运作。
②优先分红权条款。《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也不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资。”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东可以同意不按其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可以同意其持股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③信息披露条款。为了保护投资者作为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的知情权,投资协议中一般都规定了信息披露条款,如目标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并及时向投资者通报重大事项。
V.反稀释条款
为防止目标公司的后续融资稀释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投资协议中普遍约定了反稀释条款,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和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格条款。
(1)优先购买权。投资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上市前,如目标公司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引进新的投资者,应在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知该轮投资者,并明确新增股权的数量、价格和拟认购人。在这一轮中,投资者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其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认购相应股份的新股。
②最低价格条款。投资协议签订后至目标公司上市前,目标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并保证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低于当前投资价格。如果目标公司以新的低价进行新的融资,当前投资者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向其无偿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当前投资者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形式,从而将当前投资者的投资价格降低到新的低价。
六.估价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也称为* *条款,即当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向投资者承诺未能实现约定的经营目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时。),或未能实现上市、上市或收购目标,或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况(如丧失业务资格、重大违约等)),它将调整约定的投资价格或提前收回。估价调整条款包括:
①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如果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控股股东应向投资者支付现金补偿,补偿后的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者的实际投资额-投资者在持股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和现金补偿;或者向拥有目标公司同等股权的投资者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这在上市审计中不易被监管部门认可。
②回购权。如果目标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约定的要求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实现上市、上市或收购的目标,投资者有权要求控股股东的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同意溢价购买,溢价用于弥补资本成本或基本收入。如果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本条款,触发回购义务将涉及减少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操作程序复杂,不推荐。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 *条款是签署人处分各自财产的行为,应视为有效;但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 *条款涉及对目标公司财产的处分,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纠纷,法院将认定无效。因此,无论是现金还是股权补偿或回购,投资者都应该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协议,主张他们的权利。
七.销售权条款
为了在目标公司降低或损失投资价值时实现退出,投资协议还规定了股权出售的保护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①销售权/联合销售权条款。如果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打算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投资者有权但无义务优先于控股股东或将其相应数量的股权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打算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购买股权出售。
(2)拖卖权/强制出售的条款。如果目标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约定的要求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实现上市、上市或收购的目标,或触发其他约定的条件,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者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迫使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投资者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这个条款有时是反对* *的条款。
八.清算优先权条款
如果目标公司的经营亏损最终被清算,而投资者未能及时撤出,则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减少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分割超过出资比例的清算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尽管有上述规定,股东仍可就再分配补偿机制达成一致。例如,投资协议可以规定,当清算事件发生时,目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照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者分配的财产低于其在目标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额,控股股东应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补足保费,保费用于弥补资本成本或基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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