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民营企业家离破产有多远?
本篇文章2823字,读完约7分钟
有人说2019年是中国企业洗牌的一年。
由“摩托车大亨”尹明善创办的力帆集团濒临破产;贾悦婷,谁说“下周回到中国”,但没有回到中国,已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国父”王思聪因“熊猫直播”债务成为1.5亿元目标的执行人。
祝福永远不会聚在一起,但不幸永远不会单独到来
常言道:“幸福永无止境,祸不单行。”
2020年初,COVID-19疫情席卷全球,物流、人流和经济相继停止。在国际上,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第一季度亏损497.46亿美元;美国股市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被吹了几次;世界原油价格,如野马,大幅下跌,跌至负值;教皇弗朗西斯也打破了数百年的传统,通过直播祈祷。
在国内,肆虐的疫情让中国经济变得更加糟糕。交通封锁使国内企业举步维艰,出口受阻,导致外贸企业“现金血液”流通不畅。由于沿海企业缺乏订单,重返工作岗位的工人遭到减薪或失业,私营企业主甚至更加绝望和无助。当人们的工资收入下降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消费贷款的违约率和银行的坏账率上升,经济环境十分悲惨。
正如美团创始人王星所说:“2019年可能是过去十年中最糟糕的一年,但也是未来十年中最好的一年。”在如此恶劣的经济环境下,破产清算可能成为许多企业的最终归宿。
然而,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虽然一个企业在经过破产程序后可以“贴现”一些债权,但它却逃脱了,而私人企业家,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把自己和家人的“所有财产和生命”都押在赌博上,并承担巨额的担保债务,从而使“有限责任”制度在shelved/ぎ.形同虚设
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民营企业家不仅要承担破产的商业风险,还要为破产企业终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
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中国商业环境的优化、对“企业家精神”的保护和促进等诸多方面。
因此,解决现实困境迫在眉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民营企业家如何在凤凰重生,成为一只蝴蝶?
在我看来,“个人破产制度”为私人企业家打开了一扇窗。
读完这篇文章,有些人会想知道“个人破产”有什么好处。这难道不是失败的象征吗?它如何让失败者恢复活力?有这样的疑虑并不奇怪。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
受中国传统债务文化的影响,“个人破产”往往是失败者的代名词,人们谈论它,避免它。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满足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这不是给失败者贴上标签,而是让失败者重组。
简单地说,个人破产就是当某人陷入债务危机,资不抵债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在界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前提下,法律制度规定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费用,用剩余的全部个人资产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部分免除。
俗话说,“人轻而无债”。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破产制度颠覆了“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传统认知,开启了“失败导致成功”的第二个脉搏,演绎了一出从“富人”到“消极的人”再到“富人”的人生逆转剧。
从个人破产制度来看,它起源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古罗马,后经意大利和英国的丰富和完善。到1978年,该系统被美国采用,并在全世界传播和推广。各国发展和改革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通货膨胀、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消费贷款逾期、银行坏账率急剧上升等问题。
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已经五次陷入个人债务危机。如果他没有申请个人破产保护,他今天就不会当选总统。
鉴于中国居民杠杆率的快速上升,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的违约率也大幅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在南京,广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首次违约的信用卡用户数量达到近7位数字,接近100万,连续两个自然月违约的用户数量接近7位数字;中国居民的杠杆率也从2015年底的39%攀升至2019年底的56%,浙江、上海和广东等发达地区的杠杆率甚至达到了70%至80%。
参照个人破产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规律,它在我国一直适用。
受疫情影响,如果出现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潮和员工失业潮,各种汽车贷款和抵押贷款将迫使居民借新债还旧债,最终形成新债和旧债双向违约的不良局面,这将给坏账率高的银行体系带来新的压力。
因此,个人破产的出现只是为了控制信贷规模,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应对可能破裂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可谓及时雨。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初功能是防范金融系统风险,化解房地产泡沫和消费贷款债务危机,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延伸功能,即减少民营企业家所遭受的商业风险,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个体系的合法性在于为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创造一个“容忍失败和鼓励负责任的商业冒险”的商业环境。一方面,它可以限制民营企业家创业失败的商业风险;另一方面,它还可以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家精神这一市场机制的核心特征的培养,推动国民经济大踏步前进。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报告中强调,为“基本解决实施困难”,有必要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因此,新术语“个人破产制度”逐渐进入国内公众视野,并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得到了探索。
2019年9月27日,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中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债务人蔡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的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指定管理人进行个人债务清算工作后,债权人最终同意清算方案,即在18个月内一次性支付1.5%的债务偿还率,并自愿放弃剩余债务的追偿权。他还同意,债务人可以在清算计划完成之日起三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在此期间,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留给蔡。
本案可谓是“大胆探索与进步”,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使“个人破产制度”从幕后走向舞台,从学术讨论走向司法实践,使民营企业家的重生与债权人的补偿相得益彰。
2020年4月2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也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探索正式破冰。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花结果”,而“诚实但不幸”的民营企业家将享受到个人破产制度带来的“制度红利”。
两面
凡事都有两面性,在中国语境下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逆向思考也是必要的。
一方面,受中国经济体制和债务文化的限制,个人破产制度被人们认可和接受的过程可能会略显缓慢,正如学者拉斐尔·埃夫拉特(rafael efrat)尖锐地指出的那样:“对于实行集中经济体制或对大企业和国有企业有独特偏好的国家来说,可能很难理解债务减免机制对民营企业家的特殊价值。”
另一方面,在融资困难且昂贵的市场环境下,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给企业融资带来“壁垒效应”,增加企业家获得信贷的成本和难度。
因此,如果要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就需要严格的进入壁垒,应仔细界定自由财产的界限,债务免除应以破产人诚实申报所有资产为基础,并严格执行权利丧失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个人破产制度以避免债务取消,从而背离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定位。
标题:疫情下,民营企业家离破产有多远?
地址:http://www.qdgzw.com/kjcy/30951.html
免责声明:京青年创业网是一个专业为创业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创业资讯媒体,更新的资讯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京青年创业网编辑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光有创业想法怎么找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