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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和迪士尼的商标侵权之争,谁能笑到最后?

来源:青年创业帮作者:简万贵更新时间:2020-09-29 09:38:20阅读:

本篇文章1109字,读完约3分钟

谈到迪士尼表面上最强硬的法律事务,我今天实际上收到了一封关于商标侵权的律师信。这个颤抖的活动家遭受了可怕的失败!



迪士尼的核心商标权保护也催生了一段话:如果有一天你落到一个孤岛上,最好的获救办法就是在岛上画一只巨大的米老鼠,迪士尼的法律部门会尽快来起诉你。Sos不如米老鼠。



中国香港万达集团反对漫威的万达威系列,并对漫威母公司迪士尼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据了解,香港万达集团多年前已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了“万达”商标,涵盖了影视戏剧、动作游戏、棋盘游戏、儿童产品、纸牌、篮球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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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涉及商标侵权的电视剧《万达威盛》恰好涉及万达在香港注册的影视剧范围。简单理解“万达维森”,这是改编自著名漫画家斯坦·李,和著名的字符“深红女巫”。漫画中的全名是旺达·姜戈·马克西莫夫,标题和人物都标有“旺达”字样。这个卡通人物是由斯坦·李在1964年3月与漫画家杰克·科比共同创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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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已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多年前在世界各地注册了万达特殊商标,而迪士尼即将推出的“万达与视觉”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目前,诉讼还处于初期阶段,迪士尼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网民越来越关注后续发展。我相信迪士尼的公关团队应该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保证节目的正常播放~


然而,越来越多的网民更倾向于从灵魂上提问


更多的网民打开了他们的大脑


开始问灵魂关于中国的两个万达


你不需要战斗吗?



那么,电影片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


首先,定义商标和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区分商品和他人商品的标志”,将“使用商标”定义为“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如果在商标的意义上使用,就应该判断特定的标志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即它是否能够起到区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以及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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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分析了电影片名的性质。电影名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名称和电影商品名称的双重属性。根据相关公众的习惯,影视作品的标题是为了表明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对电影主题和内容的高度概括,即发挥其倾向于作品标题的作用,而不是表现电影作品提供者的作用。因此,一般来说,电影片名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当相关主体通过电影制作人的使用行为使电影名称与电影制作人密切相关时,应当认为相关公众已经将电影名称认定为商品名称,而商品名称即电影名称是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标志,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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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说迪士尼的万达威盛是否构成对万达的商标侵权,我也不敢问!作为吃瓜的人,我们应该诚实地等待案件的最终判决。

我想从媒体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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