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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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月13日(新华社)今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网上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原因,但新鲜易腐商品和定制商品等四种商品除外。
《办法》规定,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条件的,依法申请工商登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取得相关许可。
同时,《办法》要求,网上商品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成本、履行期限和方式、付款方式、退货和换货方式、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按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网上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商品或服务的完整性,不得不合理分割和销售商品或服务,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上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消费者同意,可以电子形式发布。电子购物凭证或服务文件可以作为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依据。如果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发票等服务凭证,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此外,《办法》明确指出,网上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原因,但下列商品除外:
(1)由消费者订购;
(2)新鲜和易腐;
(3)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解包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四)递送报纸和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费者在购买时确定不适宜退货的其他商品,不得无故退货。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该完好无损。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格。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标题:工商总局: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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