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恶意透支信用卡超5万元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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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决恶意信用卡超过5万元。
前几天,司法机关调整了信用卡恶意透明的定罪额基准,决定了银行“催收”的认定基准。 其中,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成为了话题。
问:为什么要调整信用卡恶意透支定罪额标准?
主持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多发,但事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太理想。 另一方面,案件数量很多,现在恶意透明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首要行为习惯,案件量占所有金融诈骗犯罪的8成以上。 另一方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明显偏向,重刑率逐年上升。 另外,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在实践中,有些银行通过刑事和民事两种途径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些银行向公安机关一并移送恶意透支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表了撰改《关于“解释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的决定》,旨在改变这些现状。
q :今后信用卡透支是多少“恶意透支”?
主持人:“恶意透明”是信用卡诈骗罪中常见的犯罪方法。 新标准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各阶段金额标准提高到原来金额标准的5倍,即恶意透支金额大于5万元小于50万元的,必须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大”。 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 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
提高的金额标准满足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要求,比较有效地改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向的问题。 也就是说,这次撰改提高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把罪恶门槛提高到了5万元。 如果恶意透明没有达到规定的金额,即使有上述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问:如何评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明度?
主持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明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明和民事违反的最重要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恶意透明性时假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将“发卡银行两次没收后三个月以上不返还”的客观行为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持有持卡人提出的非法占有目的。 这次的“两高”确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大体上,不得只根据持卡人没有按规定偿还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期主持人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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