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新版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发布 进一步规范商标名、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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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近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确认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参与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误解、欺骗客户。 根据《指南》,保健食品名称的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反映一品一名的产品真正属性,简洁、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性,客户容易识别记忆。
原料名称必须与国家标准复印件一致。
《指南》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确定了通用名称的申报和审评要求:通用名称必须以产品原料名称命名。 原料名称必须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复印件一致。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与地方标准、领域标准等规定的复印件一致。 例如,“田七”应该规范化为“三七”。
俗称是用原料的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解,也不能组合成违反灵芝、丹参等其他命名规定的意思,不应该简称为“灵丹”。
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时,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称。
保健食品在多种原料复配的情况下,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为通用名称,大致不应该超过三种原料。 第一原料要结合产品的处方依据、各原料效果的主次、用量的高低等因素明确,提供相应的证明和依据。 复配产品不能以单一原料为通称。
表示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产品特征的复印件作为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的部分时,必须结合原料标准、生产技术、企业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称可以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征的证明和依据。 例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技术,可以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不能通称维生素的一部分
取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除其产品名称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存原产品名称。 不申请保存原始产品名称或申请重命名时,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 重新明确产品名称后,在括号内显示原始产品名称,允许采用直到下一个比较有效期结束。
保健食品中的原料系统对来自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的工艺精制提取(如精制、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在物质基础上发生变化的,不得用来自该物质的动植物名命名。 比如,“大豆异黄酮”不应该用“大豆”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能以所有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共同名称,产品配方中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一部分为共同名称。 含有三种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以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同一公司的同一处方和同一名称只能申报一次
《指南》还确定了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称的申报和审评要求:有适用于属性名称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命名属性名称。 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属于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称命名。
另外,与相同处方同名的申报和审评要求是,相同公司不得用相同处方登记或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 不得以相同名称登记或备案不同处方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名称特别标识的申报和审评要求,是对标识的必要特征有充分依据的。 如果需要标记来区分所需的特征,请在属性名称后面用括号括起来。 产品配方采用香精的话,可以加入对应的味道。 在采用很多香精的情况下,用产品名选择味道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与××品牌××切片(菠萝味)这样的主要香精对应的味道之一。 比较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显示特定的人(例如年龄层)时,必须与合适的人一致,但不能显示像××卡××切片(7-10 )那样表现产品功能的词语。
文/本报记者蕙丽爽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年版)
确认保健食品的商标名、普通名不包含以下复印件。
虚假、夸张或绝对化的话
庸俗的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话
明确或积累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地名词
人名、特定人群等语言
人体组织细胞等语言
无论产品的特征如何,客户难以理解的语言和地方方言
表示保健功能名称或产品保健功能的关联(近似、语调、含蓄、形状等)的副本
·其他误导客户的词语等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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