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上市企业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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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电中国证监会今晚发表了《解除上市企业销售限制库存股票转让指导意见》。
这个意见的全文如下。
上市公司解除限制销售库存股票转让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制销售库存股票的转让行为,目前对上市公司库存股票的转让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库存股票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割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企业有限销售期间规定的股票,以及新老画断裂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二、转让库存股必须符合证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新闻披露的要求,遵守转让人自己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相关部门或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相应批准人
三、持有解除销售限制库存股的股东预计在今后一个月内公开解除销售限制库存股的数量超过该企业股总数的1%时,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持有股。
四、解除限售库存的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在该企业年报、季度报告公告的30天内转让限售股票。
六、解除这次限制销售库存股票转让后,股票转让人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票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视持有解除销售限制的股票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争价格交易系统销售股票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管理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为者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正确履行披露报纸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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