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中华人民共和海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公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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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电中国政府网今天发布了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根据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8月1日在国务院第二十届常务会议上发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货币管理条例
(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表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的迅速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公司(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责任,负责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以下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于国际偿还的支付工具和资产。
(一)外汇现金,包括纸币、铸造货币;
(二)外汇支付证明书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证明书、银行卡等
(三)外汇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国内机构、国内个体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国外机构、国外个体在国内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不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施加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统计、监测国际收支,定期公布国际收支情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用户开设外汇账户,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向外汇管理机构提出顾客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更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汇流通,不得以外币结算。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内机构、国内个体的外汇收入可以送回国内或者保管在国外。 返回国内或保存在国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服从安全、流动、增值的大体。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发生严重不平衡、国民经济出现、发生严重危机的,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必须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外汇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合理审查交易发票的真实性以及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外汇管理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前款规定的一些事项。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或者出售给经营外汇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必须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汇款和购买的管理规定,用比较有效的发票支付自己外汇,或者向经营汇款、销售业务的金融机构购买汇款支付。
第十五条外汇现金的携带、申报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体应当直接投资国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外汇管理机构登记。
国外机构、国外个体在国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的,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依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登记。
第十七条国内机构、国内个体直接投资国外,或者从事国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的发行、交易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借款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外债的统计和监测,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保证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前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人签订对外保证合同后,应当向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对外保证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换提供对外保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领域金融机构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国外提供商业贷款。 其他国内机构向国外提供商业贷款时,必须向外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前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必须依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存或者销售给经营外汇结算、外汇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必须得到外汇管理机构的批准。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批准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必须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汇款和汇款的管理规定,用比较有效的发票支付自己的外汇,或者向经营汇款、汇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购买汇款支付。 国家规定必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必须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国投资者的所有人民币,可以向经营外汇结算、外汇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购买汇款。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的外汇和外汇结算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采用。 外汇管理机构有权监督检查资本项目外汇及外汇结算资金的采用和账户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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