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财政部印发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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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报道,日前财政部通知发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通知全文如下。
财政部关于发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
财政金[2008]85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企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的资产处置行为,最大化资产处置收益,防止道德风险,向你们发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方法(修订)》,请按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二○○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资产企业)的资产处置管理业务流程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企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
中国建设银投资有限责任企业和汇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企业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本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做法,以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企业受到委托管理和处分的不良资产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始。
第四条资产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在反复利益优先、严格风险管理、竞争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企业的资产处置应遵循《评价所分离、审查所分离、集体审查、等级批准、备案报告》的大致和方法。
第二章处分审查机构
第六条资产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负责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 资产企业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关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对资产企业社长负责。 资产企业可以建立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的代理成员库。 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的成员和备份成员应具备一定的资格,熟悉资产处置商和相关行业业务,责任感强。
资产企业的分公司也要健全处置流程,设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对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确定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处分批准
第八条资产处置方案未通过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关审查稿的,资产企业均不得处分。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定的资产处分项目除外。 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企业的任何个体都无权个别决定。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案批准事业手续。
(一)分公司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将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和相关资料(如判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公司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实施。 超过许可范围的,报告资产企业的批准。
(二)资产企业指定归口部门初审分公司报告的处分方案,将处分方案和初审意见提交资产企业资产处分专业审查机关审查合格后,由资产企业总裁批准实施。 分公司报告的处分方案在提交资产企业资产处分专业审查机关之前,必须根据需要向资产判断、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征求意见。
(三)资产企业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查会议必须通知所有成员,7人以上(包括7人)成员出席,会议审议一些事项更有效。 分公司召开资产处置审查会议必须有五个以上(包括五个)成员出席,会议审议一些事项更有效。 全体出席者用记名投票方法表决处分方案,实行每人一票制,得到出席者总数的2/3 (含2/3 )以上的投票数通过。
第十条审查依据和审查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价格、判断价值、尽职调查和评价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关系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判断、价值认证和商品(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要点是处置方案的价格效益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风险的控制性、判断方法的合规性、资产价格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资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分公司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不得列席资产处置审查会议,对审议一些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审查原稿合格的资产处置方案有否决权。 调整处置方案时,调整后的处置方案比原来的处置方案差的,必须按照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资产企业副总裁和分公司副总裁(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关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发表个人意见是否同意审议一些事项。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业审查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企业和分公司的审计和纪检、监察员必须列席资产处置审查会议。
第十二条资产企业的资产处分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企业的任何个体与被处分资产方、资产受让人(受托)方、受托资产判断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在整个资产处分过程中回避。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定的资产处分项目不再由资产处分专业审查机构审查原稿的通过。 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因调停、和解而放弃诉讼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采用申请执行结束、申请破产等方法处理的,必须事先经过资产处理专门审查机关审查原稿的通过。
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让资产处分审查权。
第十五条资产企业和分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每月向财政部和财政部各地的财政监察官事务所(以下简称专家)报告资产处置的进度。 报告书的复印件包括资产处置项目、所有债权金额、处置方法、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复印件。 分公司对个别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个别资产包收购本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处置完成后,向专家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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