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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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电中国官方媒体今天全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所得税法。 该法案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和获得其他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司)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
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公司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本法所称居民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或者是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
本法所称非居民公司,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国内,但在中国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公司,或者在中国国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公司。
第三条居民公司必须对来自中国境内、国外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对其设置机构、场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外发生但与其设置机构、场所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置的机构、场所实际不相关的,应当对来自该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第四条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公司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征税所得额
第五条公司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各扣除及允许填补的上年度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征税所得额。
第六条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是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商品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赁收入
(七)专利权录用费的收入
(八)收到捐款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是不征税的收入。
(一)财政资金
(二)依法征收和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公司实际发生的与获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价格、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款支出,允许在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
(二)公司所得税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款、罚款和没收的财产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款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确定的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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