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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检察院:黄静案属于"存疑不起诉"(组图)

来源:青年创业帮作者:简万贵更新时间:2021-01-11 21:54:22阅读:

本篇文章1514字,读完约4分钟

周成宇、黄静涉嫌敲诈华硕的事件是“怀疑不起诉”,不是现在社会理解的“无罪释放”。 昨天,记者从海淀检察院相关人员那里得到的信息。 记者就此咨询了我国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称“怀疑不起诉”事件,如果找到能说明原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新证据,将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我国的刑法理念是“因为有疑惑”、“因为疑惑很轻”,但随着这些观念向“无罪推定”的新刑法理念转变,在1996年的刑法中出现了不起诉的概念。

关于“疑惑不起诉”,撰改的刑法规定:“对于补充搜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然证据不足,不满足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7条,涉嫌不起诉的案件规定:“发现新证据,满足起诉条件的,可以提出公诉。” 另外两个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前者经过检方审查,绝对不起诉嫌疑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陈教授告诉记者,“无罪释放”的概念由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宣布被告人无罪,立即释放被告人。 宣布无罪的案件将不再就同样的指控事实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

“怀疑不起诉”事件是指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对嫌疑人做出“怀疑不起诉”的决定,解除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怀疑不起诉”的事件从“没有怀疑”的立场来说也可以说是“无罪”,所以应该给国家赔偿。 但是,这种“无罪”在法院审理,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宣布被告人是“无罪”不同。 另外,“嫌疑不起诉”的事件和“无罪释放”的更大区别是“无罪释放”的事件,不是就同一指控事实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嫌疑不起诉”的事件今后在发现新的有罪证据的情况下,也追究原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华硕事件》相关辩护人电视节目现场反戈

在黄静看守所会见的笔录被揭露了

12月13日,凤凰卫视“一虎一座谈”节目,请在现在受到社会关注的“华硕事件”双方进行现场交战。 节目被收录到最后,在黄静刑事件中,两名辩护律师的现场反戈,引起了舆论的骚动。

一位辩护律师盛突然说:“黄静被周成宇骗了。 每周一手策划”。 盛先生解释说,因为黄静直接和律师谈过,涉案笔记本电脑在和华硕谈判之前都在周成宇手中,500万美元的索赔要求和华硕不同意就暴露在媒体上等,是周成宇提出的。

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两名反戈辩护律师之一、黄静的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浩光律师事务所的崔电博律师(黄静事件时崔律师在北京包诚律师事务所担任专业律师,受黄静母委托担任黄静刑事案的辩护律师)。

崔律师告诉我,作为黄静刑事件的辩护人,他们在“华硕事件”初期近距离接触过这个事件。 所以,现在的周成宇认为媒体的很多说法和他们知道的情况不同,但黄静方面一直保持沉默,他们必须澄清一点事实。 否则,默认诈骗会欺骗越来越多的人。

在“一虎一席谈”的现场,自己访问的周成宇反驳了律师们的说法,但之后,网上对“华硕事件”的看法出现了分歧。

昨天,本报记者通过有关渠道获得了黄静先生。 因敲诈勒索嫌疑被捕后不久,在与律师的2个记者招待会上做了笔录。 长达8页的两个记者招待会记录中,每一页都有黄静本人的签名。

两个人什么时候认识的,对外说和笔录不一致。

关于两人什么时候认识,周成宇至今为止对媒体主张“两人没有认知”。 “我2000年认识了黄静的妈妈龙先生,但没有和黄静先生交往。 直到黄静买的笔记本电脑有问题才联系我。

黄静在看守所的记者招待会上对此的回答与周成宇的说法完全不同,他说:“(我们) 2005年9月在网上聊天认知,认知后不久就成为了朋友。” 她还说周是南方人,二十七八岁,只知道住在五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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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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