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书信“合理采用”的界限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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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妈认为你离家出走又是演习,过几天可能又要回家了。 但我推测你第一次尝到了成仙时的孤独滋味。 或者,你已经一步步走上了这条无情的路。 我们没能和你同步。 你虽然不老,但跑得比我们快一步。 ”。 这是作家三毛的父亲陈嗣庆于1989年给女儿的信,是演员李立群在翌年播出的《见字如面》第二季中朗诵的。
日前,三毛遗属起诉3家“见字如面”的联合出品方,认为节目“严重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权、复制权、表演权、新闻网络传播权”,要求公开道歉和相关赔偿。 该事件的审判于4月24日下午在网上直播,有1700万网民在线观看。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三毛遗属
这本书未经授权
《见字如面》是一部诞生于年的高口传文化综艺,节目以明星嘉宾朗诵书信、学者嘉宾评书的形式,为观众还原书信及其背后的历史背景、人生百态。 三毛的信多次出现在“看字如脸”上。 其中包括归亚蕾朗诵的三毛写给王罗宾的信,王耀庆朗诵的荷西写给三毛的信。 这次提起诉讼的是李立群在第二季节目中朗诵的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信。
据庭审直播报道,三毛的父亲陈嗣庆去世后,他的三个孩子,即三毛(本名陈懊平)的兄弟姐妹继承了该信的版权。 陈氏三姐弟表示,父亲写给三毛的信目前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间,“见字如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信的复印件,进行道歉、删除、换文,演员宣读、录音,创作权、复制权、表演权、新闻瑞士
陈氏三姐弟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节目方以朗诵为主,解释为辅助,在采信涉案时更改作品标题,修改字句、段落,引文不完整,信原文4000余字,节目中只选了一千余字,编辑不当信“大爱”吗?
节目方
采用书信是“合理采用”
宣读三毛的信,伤害了家人的感情吗?
从公开审判来看,《见字如面》三家联合出品方认为,节目采信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采信”,认为陈氏姐弟的索赔额过高。
例如,与编撰问题相反,节目组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惯例,书信本来没有固定的标题,不存在“改变作品标题”的说法。 另外,涉案书信的引用并未完全采用,只是引用了非常小的部分文案,并未形成完全的复制,不构成涉案书信的复制。 另外,视频中引用的文案作品的朗诵,是可以像报社、期刊那样复制作品的编辑和删改。
节目方代理人认为,节目采用该信,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采用”情况,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证明某一问题,将他人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于作品”的情况。 出现在以“思念”为主题的节目中,播出后受到媒体和观众的广泛赞誉,并未对三毛及其亲属产生负面影响。 没有对作者和陈氏的姐弟造成不良影响。 不得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导演的观点
不应该一起发生的诉讼
除了在法庭上交锋外,案件双方庭外的公开发言也在网民之间引起了讨论。 其中,陈氏三姐弟的代理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节目在制作时“为了追求煽情的效果”,“曲解了陈父的本意,不仅伤害了三毛家族的感情,还让观众误解了书信的文案。” 该代理人表示,家属于年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未得到回应。
在回答记者采访时,《见字如面》的总导演关正文表示:“我们也是在这次律师庭审结束后的采访中首次看到律师函,在企业中特意检查过,但实际上,我们收到过对方的律师函。 个人了解律师通常很严格,但我希望律师能公布律师函的证据。 ”。
本文将其表述为“不得发生的版权诉讼”,在制作该节目时,节目组在寻找版权继承人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节目组也在审判前与三毛家人直接取得了联系,双方的积极信息表达,基本上达成了一致,但遗憾的是“希望继续诉讼的人” 这样让三毛再次上热搜,让大家很为难。 ”。
“我尊重三毛家族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但我真心认为这是不应该发生的版权诉讼事件。 三毛、三毛的家人和节目的出品者在这种强制炒作的事情上都是失败者。 ”。 据关正文介绍,节目组喜爱三毛,选择三毛的信、三毛父亲的信阅读,也不想让三毛走得太远。 节目播出后,不少观众留下了温暖的留言,三毛家族也称赞转发,证明了节目传达的良好效果。
本文还强调节目一向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诉讼能关注知识产权和法律细节,也是件好事。 他认为著作权是一个多种多样的系统,他也希望越来越多的法律专家参与讨论,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网络节目是否有权引用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同的公开发表作品,“媒体融合,但法律被切断, 能否依法切断两个法律标准是法官的案子,我也没意见。 但是,如果以前流传的所有媒体都已经是网络媒体,那么原有的法律应该遵守哪个标准,我相信需要这个答案的不仅仅是“看脸”。 ”。
律师解读
焦点问题仍有争议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三毛遗属起诉“看字如脸”事件备受关注。 另外,让很多普通人感到好奇:未经许可一定是侵权吗? “合理招聘”是什么概念?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部合伙人邓瑜律师告诉记者,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的“合理录用”,其中第二款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证明某一问题,将他人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于作品中。
但是,要确认《见字如面》是否“合理采用”这本书的朗诵,需要考虑节目采用作品的目的、比例等因素,“从目前公开的相关事实来看,本案是否适用大致存在争议”。
在庭审解读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表示:“在节目中,这封信被解释为表达了父亲对三毛的思念,或表达了对这两位名人的敬意,停留在这一水平上实属常见,许多名人的作品备受好评。 有其中一部分,你就有意见,不能给别人评论,这不是健康的社会。 这个事件的重要焦点是看其录用的背景和录用量,是否超过了评价信件复印件所需的水平。 ”。
并观察到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信于1989年在台湾《皇冠》杂志上发表。 那么,《见字如面》宣读了这封信,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吗?” 对此,邓瑜律师认为,《见字如面》在网上和电视台播出,能否援引四十三条的规定,核心是是否将“网络广播”纳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范围。 “我个人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在互联网上播放相关视频,必须通过新闻网络传播相关规定加以认定和控制。 ”
邓瑜律师还表示,类似这种名人书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但有助于向大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 例如,金锹书信拍卖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推动了著作权法的普及。 “期待审理本案可以帮助更多人了解著作权法,了解知识产权法,适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权益,推动文学、艺术、科学行业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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