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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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推进组合拳或打破“三高”魔咒
首要概括:招股书预披露提前至“受理即披露”,自披露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即为“真实、准确、完善”负责;发行人过会并履行会后一些事项程序后即核准发行,时点自主选择,ipo批文比较有效期12个月;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高管须承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与承销商自主明确发行价,发行市盈率高于二级市场平均值须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查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3年内不再受理其ipo申请;拟树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抑制“炒新”[详细文案]
标题:“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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