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提前发了朋友圈,设计师四项专利申请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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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向公众公开其发明创造,以换取其发明创造专有权的制度。通过授予专利权和对发明创造给予法律保护,我们可以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创新。然而,专利申请前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往往决定了专利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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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处理了一起专利纠纷,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因其设计在专利申请前已公开而无效。
2019年,苏州市专利权人(以下简称“请求人”)向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投诉高新区某家具店(以下简称“被请求人”)侵犯其四项家具设计专利,并当场提交侵权证据。
保护中心受理后,立即成立合议庭进行处理,当天将材料送到家具店,并现场拍照取证进行调查。
合议庭组织双方的口头听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公证文件中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发布的音像作品、公开号码发布的信息、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以及个人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现有设计辩护的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判部申请宣告所涉及的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2020年6月10日,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公正文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和一些补充证据,宣布四项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最后,四个案件因申请人主动申请驳回而结案。
明明应该是自己的专利,为什么最后被宣布无效?据调查人员称,根本原因是申请人“太没有耐心”。经调查,本案四项家具设计专利的申请人王先生在申请日之前已经通过网络发布了专利产品信息(颤音视频、公开号码、朋友圈、个人聊天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出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推广产品,这符合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和特点。基于此,可以得出结论,该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对公众开放。王先生的行为导致其四项外观设计专利失去新颖性,所有专利均无效。遗憾的是,通过艰苦努力申请的专利最终因提前披露而被宣布无效。
经过艰苦的研究和开发,专利申请最终被宣布无效,因为设计者自己提前披露,这可以说是“功亏一篑”。据悉,本案不仅是一个成功抗辩现有设计的典型案例,也是在当前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收集和认定网络侵权证据的参考案例,对专利权人今后的专利申请和权利保护具有很好的现实指导意义。
为什么获得的专利权无效?
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取决于该文件在专利法中是否已经处于众所周知的状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包括申请日)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布的专利文件中予以记载。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一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予以记载。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设计。
《专利申请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对现有技术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技术。判断公众是否知晓相关技术信息,只需要公众能够知晓技术信息的可能性,而不需要获得确定的信息。这个标准实际上是一个推定标准,而不是一个法定标准。
标题:只因提前发了朋友圈,设计师四项专利申请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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