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中央公司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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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电据国资委网站报道,国务院日前发布了《中央公司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是“方法”的全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号
《中央公司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主任事务会议审议,现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使中央公司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公司,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央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公司。
第三条中央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央公司各级子公司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资委联系中央公司节能减排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公司的统一计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中央公司负责人节能减排评价奖惩制度,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中央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中央公司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专业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中央公司对节能减排事业的推广、培训、交流。
第五条国资委对中央公司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公司的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状况,将中央公司分为三类(附件一)。
(一)要点类公司。 主要业务是石油化学、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学工业、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领域,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 .年能源消耗量超过200万吨的标准煤
2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有关公司。 要点除类公司以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情况:
1 .年能源消耗量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普通班公司。 前两家以外的中央公司是普通公司。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种公司分类实行动态监督。 根据中央公司领域、公司能源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一些变化及时调整,对外公布。
第六条中央公司必须制定节能减排事业专项计划,纳入公司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实行节能减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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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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