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悠视网播放《奋斗》侵权 被判赔偿原告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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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查了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企业(以下称“宁波成功”)对北京中越互联网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称“北京中越”)犯下著作权纠纷。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用网络电视的方法播放电视剧“奋斗”侵犯了原告的新闻网络传播权,被告判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万元。
2007年6月,“奋斗”制造商独家授予宁波这部电视剧的国内新闻网络传播权,取得了成功。 北京中越在经营的悠视网上提供“奋斗”的网上广播。 宁波成功认为北京时代侵犯了新闻网络的传播权、复制权、报酬获得权等著作权。
法院经过审理,北京时未经权利人许可,采用网络在线广播的方法“奋斗”,使网络客户可以在其个体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奋斗”的文案,北京成功企业从铁宝源企业获得
北京中越认为“奋斗”的采用不属于新闻网络传播权规定的采用范围。 因为网络顾客在那个选定的时间里不能看到“奋斗”的其中一集,只能看到网站的定时广播的集。 对此,法院认为,如果网络顾客可以通过新闻网络在其选定时间内获得作品的一部分复印件,作品发送者就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公众可以在该个体选定的时间和场所获得作品”
法官说,法律没有规定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内获得作品的全部或任一份副本。 北京中越的辩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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